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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语: 王某、贺某雇用山西某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房屋时,造成楼下李某家墙体受损。为此,李某将王某、贺某及山西某装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其损失。近日,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这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王某、贺某赔偿李某损失8万余元。 2013年,王某、贺某雇用山西某装饰有限公司为其装修房屋。在装修过程中,导致下层住户李某房屋多处受到损害,出现裂纹、起包、掉皮等现象…
王某、贺某雇用山西某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房屋时,造成楼下李某家墙体受损。为此,李某将王某、贺某及山西某装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其损失。近日,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这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王某、贺某赔偿李某损失8万余元。
2013年,王某、贺某雇用山西某装饰有限公司为其装修房屋。在装修过程中,导致下层住户李某房屋多处受到损害,出现裂纹、起包、掉皮等现象。李某便要求王某、贺某及装修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在多次讨要赔偿未果的情况下,李某将王某、贺某及装修公司诉至法院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,王某、贺某辩称李某所要求的赔偿,只是一种推测,现实中并未发生,无事实及法律依据,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。山西某装饰有限公司则辩称,自己不具备相邻关系,在装修中尽到了基本义务,且在装修过程中没有造成李某的损害,李某亦无证据证明,故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认为,被告王某、贺某装修房屋,对原告李某房屋墙体造成损害,应依法赔偿原告8万余元,故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。被告王某、贺某与被告山西某装饰有限公司系装修合同关系,双方可自行协商赔偿事宜。